关于人格权性质的再思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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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格权性质的再思考策略迄今为止,不论是《法学阶梯》式的法国民法还是源于潘德克吞(Pandekten)体系的德国民法,固守着民法典传统的法典法国家,都仍然对于在新世纪贸然闯入的“人格权”这样一个外来的权利家族抱有一种怀疑、谨慎乃至反感的保守主义立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都没有采用“人格权”或者与之相类似的概念,遑论将其集中规定甚或独立成编。人格权作为一种司法的创造,还远远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承认和接受。就像一位法国学者所写到的:人格权这个领域曾是“民法学上最荒谬的理论”之一,在该理论中他只看到了“由毫无节制的

2、想象所设计的有名无实的权利”[1]。这种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在德国,虽然民法典生效至今已历百余年,然而值得保护的人格领域究竟该如何界分仍是一疑难问题。更有学者称其为“法学上的怪兽”[2]401。日本学界也认为,到今天,可以说在判例法中,“人格权”这一概念已经算是得到认定。但是,基于此类判例而认可的“人格权”是否就确定了人格权的规范性内容,则不无疑问[3]。即使在制定一部单独的《人格权法》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立法机关的规划的中国,关于人格权法要否、能否独立成篇,仍然存在各种不同的声音。其中,对于人格权性质的认识,即折射出各自不同的立场和判断,并且直接影响到未来人格

3、权法制定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设计。作文/zuowen/关于人格权性质的再思考策略迄今为止,不论是《法学阶梯》式的法国民法还是源于潘德克吞(Pandekten)体系的德国民法,固守着民法典传统的法典法国家,都仍然对于在新世纪贸然闯入的“人格权”这样一个外来的权利家族抱有一种怀疑、谨慎乃至反感的保守主义立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都没有采用“人格权”或者与之相类似的概念,遑论将其集中规定甚或独立成编。人格权作为一种司法的创造,还远远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承认和接受。就像一位法国学者所写到的:人格权这个领域曾是“民法学上最荒

4、谬的理论”之一,在该理论中他只看到了“由毫无节制的想象所设计的有名无实的权利”[1]。这种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在德国,虽然民法典生效至今已历百余年,然而值得保护的人格领域究竟该如何界分仍是一疑难问题。更有学者称其为“法学上的怪兽”[2]401。日本学界也认为,到今天,可以说在判例法中,“人格权”这一概念已经算是得到认定。但是,基于此类判例而认可的“人格权”是否就确定了人格权的规范性内容,则不无疑问[3]。即使在制定一部单独的《人格权法》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立法机关的规划的中国,关于人格权法要否、能否独立成篇,仍然存在各种不同的声音。其中,对于人格权性质的认识,即

5、折射出各自不同的立场和判断,并且直接影响到未来人格权法制定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设计。作文/zuowen/一、私法性在民法学的语境当中议论人格权,其权利的私法属性似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性判断。然而放眼人格权的发展历史,不论是在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人格权的形成却无不与宪法基本权利的主张缠绕在一起。不妨更深入地了解一下德国法上的情形。德国基本法开篇便对人格权做了鲜明的阐述:“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第1条),“在不侵害他人权利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第2条)。人格权在法

6、律体系中的“上位”,使得德国法对于人格权性质的认识突破了民法视野的局限。有学者认为这表现了“人格权观念的根本性革命”,即人格权的类型及其内容不再是狭隘地以民法典规范为基础,而是可以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为支持,由此,人格权由以前的所谓“民法典权利”一跃而为“宪法权利”。[4]806同时,基本法对人格权的染指,也促成了德国法上极具特色的人格权制度:其构成上一部分为宪法人格权,主要由基本法2条1款结合1条1款予以调整;而另一部分则为民法人格权,其内容或者在民法总则部分集中阐述(如姓名权之类),或者放到侵权行为部分,在民法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项下予以探讨。宪法人格权与民法

7、人格权制度在各自法域并行不悖,却又通过学说与判例的互动而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从而呈现出跨越公法与私法同时又彼此缠绕的独特镜像。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近年来,人格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暧昧关系也引发了我国学者对前者的规范品质的反思。有学者提出,人格权的类型及其内容不再是狭窄地以民法典为基础,而是可以直接援引宪法规范支持[5]。更有学者主张,人格权从来就不是一种由民法典创制的权利,而是由宪法直接创制并具宪法性质的权利[6]。由民法列举规定人格权,必然造成下位法律规定超越上位法律规定的法律逻辑冲突[7]。这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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