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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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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将事故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3.指导参考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
2、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达坂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坂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3.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提高
3、煤矿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煤矿发生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隐患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煤炭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公安分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供电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警大队、消防科、卫生局、工会和事故发生煤矿以及企业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
4、,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相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煤矿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煤矿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3.5自救互救,安全抢救 事故发生初期,首先煤矿井下遇险人员要立即进行自救互救,同时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抢救,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线路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 1.3.6平战
5、结合,专兼结合 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工作,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7科学组织,规范有序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逐步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
6、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煤矿伤亡事故的分级标准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4.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1.4.2Ⅱ级(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
7、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1.4.3Ⅲ级(较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2)
8、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1.4.3Ⅳ级(一般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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