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自由的宪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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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徙自由的宪法确认迁徙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讨论问题的前提。迁徙自由作为公民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权利,首先应在宪法上予以确认。迁徙自由已为世界各国宪法、宪法性法律以及国际性人权文件所广泛确认,以宪法明示迁徙自由已成大势所趋。我国宪法对于迁徙自由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的过程,目前,社会生活中对于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一定程度上予以默认。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解决迁徙自由问题,虽然对于目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仍面临诸如户籍制度、城镇化进程、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完善等现实制约,迁徙自由已经成为现实,将迁徙自由权利进行宪法确认,已经具备现实

2、可能性和必要性。笔者将从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入宪历史、迁徙自由入宪的国际规定以及迁徙自由入宪的现实障碍三个角度,对公民迁徙自由权再次入宪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一、迁徙自由的含义分析迁徙自由指公民享有的选择居住的自由。一般而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迁徙自由指国际间的迁徙自由;狭义的迁徙自由指国内的自由迁徙。人民的身体自由既包含“居止行动”的自由,迁徙自由,即令不经宪文特别规定,似亦应随身体自由而存在。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二、我国迁徙自由的入宪的历史基础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

3、法伊始就被认可并以最高法形式确认。随着发展的深入,城市人口数量的膨胀超出城市规划所能够容纳限度,进而引起诸多社会问题,为后来将迁徙自由从宪法中剥离提供了现实“理由”。(一)近代中国宪法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近代中国第一次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是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此后,无论是袁世凯时代、北洋时代,还是国民政府时代,其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都明确承认公民有“迁徙之自由”,主要有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

4、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都规定了迁徙自由。中共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6抗日人民的权利,即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自由权等。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国民党政府在1946年颁布的宪法中,第10条进行了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可以看出,近代宪法中大都承认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1949年至1975年迁徙自由的宪法足迹共产党

5、执政之初,确有规定迁徙自由。《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宪法第90条进一步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为当时的“社会工业化”建设服务,以“严防死守城乡差距,控制农民弃地进城”为宗旨,通过一系列政府工作指示,势必要将农民牢牢拴在土地上,逐步瓦解了迁徙自由存在宪法中的现实基础。从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6、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严格禁止城市部门私自向农村招工,限制农民进入城市。写入1954宪法的“迁徙自由”,成了一纸空谈。“迁徙自由”,共和国辞典,http://news.qq.co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17日。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更是使几亿农民被长久束缚在农村土地上,丧失迁徙自由的日子。1958年划分户口,彻底架空了54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宪法中的迁徙自由,不再具有现实意义,可以说是名存实亡。(三)迁徙

7、自由在宪法中消失匿迹正式实行的户籍制度以及依附其上的供给、福利制度阻断了人们的迁徙之路。1975年,“迁徙自由”从宪法上消失,此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均未恢复。82宪法没有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的理由是:由于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造成大城市人口密集与生产、生活个方面不相适应的紧急状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宪法就暂不确认1954年宪法中“公民有居住和浅析的自由”的条款。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275页。据参与82宪法起草制定工作的法学家吴家麟的解释,“6宪法要建立它的权威,要真

8、正贯彻实施,有保证。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因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盼法,大家还觉得有希望;有法不依,连盼头都没有了。”同注释③。其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就是,“实现不了迁徙自由,就不要写入宪法”。82宪法此后历经四次修改,均未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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