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写欠条 口头协议引争议

受胁迫写欠条 口头协议引争议

ID:15951887

大小:24.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06

受胁迫写欠条 口头协议引争议_第1页
受胁迫写欠条 口头协议引争议_第2页
受胁迫写欠条 口头协议引争议_第3页
资源描述:

《受胁迫写欠条 口头协议引争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签订林木买卖合同后,买方交清了林木款,卖方却阻拦不让运走砍下的林木,要求再支付1万元——  签订协议买林木  45岁的黎先是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的农民。近些年来,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做贩卖木材生意。虽说忙时要日夜兼程运送木材,有时连续一个多月不停歇,十分辛苦。可苦中有乐,因为这行当还是蛮赚钱。有了钱的他盖上了新楼房,买了小汽车,让村里人很是羡慕。  2007年9月,黎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南宁市城区某镇林业站(下称林业站)的站长林一补,得知林业站和李屯联营种植的上百亩速生桉将出卖,黎先很是动心,便回去找合伙人韦及中商议,两人决定做这单生意,但以黎先一人的名义签订合

2、同。  同年10月初,黎先通过与林业站洽谈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于当月17日交了2万元押金给林业站,林业站出具的押金收条写明“购买速生桉林木押金”。当月23日,黎先与代表林业站的站长林一补、李屯代表黄某、周某等人签订一份《协议书》,写明:林业站和李屯将共同联营种植的107亩速生桉承包给黎先砍伐,承包价7万元;黎先应于协议签订前交2万元作为押金,进场开工砍伐时应一次性交清所有林木价款,雇请砍伐工人、装车和修路等费用全部由黎先自行支付。如有村民来干扰或者破坏、偷木的。林业站和李屯负责协助解决。  协议签订后,黎先便和合伙人韦及中开始着手砍伐木材的准备工作,待雇请民工,

3、联系车辆,支取存款和运木铺路等必要的工作准备妥当,同年11月6日上午,黎先将4.6万元的林木款交给林业站财务人员,下午再补交0.6万元林木款时,财务人员不在,林一补代为收取,财务和林一补分别出具了收据。“加上原交的押金,共计7.2万元了,比原约定的7万元承包款还多,等砍完后再说吧!”走出林业站门口时,黎先这样想。  另外加钱起纷争  黎先去交林木款的同时,合伙人韦及中则带一帮民工到这片山林地砍伐桉树。可第二天,当韦及中叫民工将砍下的树木装上货车要运出山时,林一补赶来阻止,说和黎先口头约定林木款是8万元,现还差0.8万元,按《协议书》规定必须一次性交清款才能运走

4、砍下的木材。韦及中无奈,只得按林一补的要求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还欠林业站木头款0.8万元,如不能交清就不能拉木。黎先得知后,对韦及中说:“明明是约定林木款共7万元,连押金共交了7.2万元,没有口头协议是8万元的。”但为求得尽快运走砍下的林木,免得放久了被太阳晒裂,出卖时价格被打折,黎先只得在11月11日再交给林一补0.7万元,林一补出具了收据,但并不同意放行,要求必须交清所欠的0.1万元才能运走。  “这分明是故意刁难多要钱,岂有此理!”黎先实在难咽这口气,便将此事向当地纪委投诉,要求处理。在纪委的过问下,林业站只得同意黎先运走砍下的林木。而林一补也将先后两

5、次收取的1.3万元林木款交给林业站财务。  黎先认为,林业站这样故意刁难,造成他无法正常运出砍下的木头,放了几天被太阳暴晒,损失了几千元。在卖完木材后不久,他便向某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镇林业站、林一补和李屯共同赔偿损失0.628万元,依法撤销与林一补达成的口头协议,判决林业站和林一补返还合同之外多收的购木款0.9万元。  一审:口头协议有效,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对于双方争议的关键焦点,即除《协议书》外另支付的1万元木材款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问题,黎先称是在受到拉运木头阻碍外,被迫同意才支付的0.7万元,被告趁人之危胁迫他,所以即使有口头协议也是

6、无效的。而林业站及林一补称,是在签订《协议书》当天达成的口头协议。  法院向李屯代表黄某、周某调查此事时,他们答复:原来我屯和林业站说出卖这批木材以8万元为底价,先由我屯找老板来买,后来我们找不到老板,就由林业站负责与老板洽谈。签订协议时,黎先已与林业站谈好价钱,具体细节我们不知道,只知道协议书上是7万元,他们之间的口头协议我们不清楚。我屯和林业站联营种植树木,收益林业站提成80%,我屯分得20%。现我们是按合同的标的7万元与林业站分成的。  某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先和林业站、李屯签订的《协议书》,实质是木材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7、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黎先与林业站站长林一补达成的再支付1万元林木款的口头协议,因林一补是履行职务行为,应视为黎先与林业站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大部分履行,李屯对此无异议,应属有效合同。黎先称口头协议是在受到林业站和林一补的胁迫之下接受的,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故黎先要求撤销与林业站达成的口头协议,以及要求林业站和林一补返还0.9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黎先在尚有0.1万元未付的情况下,已拉走所砍下的木材,黎先关于林业站和林一补采用胁迫和设置障碍的手段,致使其遭受0.628万元的

8、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