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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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四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涵义2(一)简易程序的含义2(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3(三)简易程序的适用3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3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4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4二、简易程序转化成普通程序4三、普通程序转化成简易程序4四、小结55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摘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普通程序和民事简易程序。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简化,这样一来,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的流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的转化,不但为公民提出诉讼提供了便利,而且节约了法院

2、的审判资源,法院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去用到更加复杂的案件,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化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案件的条件复杂,为了体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则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涵义(一)简易程序的含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在内容上,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

3、性程序,简易程序有自己的特定适用范围,同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又有一定的联系,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内容,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立法上,设立简易程序是以案件与审判程序的适应性为依据的。客观上,案件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审判程序因而也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别。简易程序的设立,既有助于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有助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5(三)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换言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从适用该程序的法院有哪些和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有哪些两个方面来界定。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

4、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所谓派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临时组织的审判组织以及固定的人民法庭。除此以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

5、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以上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为了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五类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5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审理的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

6、化时计算。 二、简易程序转化成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目的是简化庭审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如果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如果一味的坚持适用简易程序,不但起不到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反而会造成诉讼的拖延。人民法院自己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有自行纠正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提出异议的权利。提出异议的方式,既可以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口头提出须记入笔录。三、普通程序转化成简易程序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利的纠纷,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利选择适用程序简单、诉讼周期短、诉讼成

7、本低廉的程序,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原则上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四、小结5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和效率是其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如果过于拘泥于程序的限制,单一的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便不能达到高效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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