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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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

2、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

3、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区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我区高校

4、学生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的20%国家助学金除自治区直属高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外,盟(市)所属高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各分担50%。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高校在校生的2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

5、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自治区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高校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

6、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第八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及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

7、审。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

8、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六条 自治区与盟(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八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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