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戴鹏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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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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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2、和解私立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提示】和解和人民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执行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仲裁社会救济、当事人自愿参与、有中立第三者不公开为原则【提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准司法行为。诉讼公力救济、具有强制性、有中立第三者公开审理为原则【提示】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民诉法的性质基本法律角度:法律地位地基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社门程序法角度:内容内程公法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地方各级法院作的“办案规则”类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效力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实体法和仲裁法可以适应外国法律诉讼和其他关系民诉具有公

3、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先裁后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启动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对方必须参加;例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诉讼——普通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有效的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②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

4、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注意】平等主体间的人身权益纠纷,只能诉讼,不能仲裁。★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可诉可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影响诉讼。(1)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只有法院撤销了原协议,才可以针对原纠纷起诉。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经双方共同向法院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本身不能成为执行名义司(★司法确认裁定书有强制执行力)申请司法确认、人民

5、调解免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行为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3)诉由法

6、院来受理。第54页性格决定命运,态度决定人生!(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注意:★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些相同,有些则不相同但是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国民待遇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限制;反报、歧视★平等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同等和对等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的关系.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主体当事人专有包括

7、广义上的第三人。辩论的阶段整个审判程序过程中;一审,二审,在审都可以辩论的形式言词辩论和书面辩论(起诉书和答辩状);辩论的内容实体(事实,证据问题)或者程序、法律;例外★执行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证人、法院没有辩论权。但执行程序有限适用处分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专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阶段亦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不得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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