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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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案源移交第五章一般程序第六章审批程序第七章送达、结案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区安监局及镇乡(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安监所)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

2、律、法规、规章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区安监局与镇乡(街道)安监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程序、属地管理、分级办理、各司其职。全体执法人员(包括受委托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接受委托的各镇乡(街道)安监所30以区安监局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各安监所以及局属各科室和安全生

3、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统称执法单位。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最先立案的镇乡(街道)安监所管辖,另一方应当协助查处。对于同一违法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安监局指定管辖。第七条  对于不属于区安监局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移送案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案件移送书》,同时提供案件有关材料。第八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监部门之规定执

4、行。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区安监局和各安监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应当包括监管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5、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第十条获得批准的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30应逐级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各执法单位还应制定月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按规定上报下月执法工作计划和当月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年度监管执法工作总结、相关统计报表;各安监所应当指导帮助村(社区)制定和执行安全检查计划。第十一条区安监局及其内设科室(大队)、各安监所和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依法对作业现场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款所称安

6、全生产监察员是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持证人员,可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必须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必须2人以上,并携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备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等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目的与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提供的资

7、料,向其提出配合检查的要求,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对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不在现场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由见证人或2名安全生产监察员签名或盖章,并将检查文书存档备案。各安监所内持有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检查员证》的工作人员,可协助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未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可按照前

8、款之规定,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安监所负责人。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0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责令其当场纠正;(二)不能当场纠正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整改期限最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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