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983633
大小:62.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8-06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河道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河道行政主管
2、部门的意见: “(一)在河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批。”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河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对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四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河道内
4、的航道,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利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以下称市管河道)。 区、县水利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以下称区县管河道)。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河
5、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河道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和供水计划,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九条对维护河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水系综合治理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
6、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筹集。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
7、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并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保障防洪安全的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原审查同意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的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河道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