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学习辅导(10)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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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学习辅导(10)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学习重点:1、刑罚裁量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各种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规则2、我国刑法关于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的基本规定重点、难点讲解:一、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一)法定情节的适用法定情节,在我国刑法典中有四种表现形式,即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1、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刑法典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条规定为刑罚裁量中正确适用法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了基调。它包

2、括两层含义:其一,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几个轻重不等的主刑刑种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轻重或较轻的主刑。其二,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长短不等的量刑幅度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较长或较短的刑期。2、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刑法典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37条又规

3、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前述法条规定,分别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那么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在我们看来,法定最低刑应理解为:(1)如果一个法条对某一犯罪规定有轻重不同的几个刑种,那么其中最轻的刑种即为法定最低刑。(2)如果一个条文中对某一犯罪只规定了从低到高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那么最低的量刑幅度便是法定最低刑。其二,免除处罚,亦即免予刑事处分,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判决,却不给以刑事处分。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可给以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罚。

4、如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从我国刑法典总则规定来看,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在国外犯罪且已受过外国刑事处罚的。(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3)防卫过当。(4)避险过当。(5)犯罪预备。(6)犯罪中止。(7)从犯。(8)胁从犯。(9)犯罪后自首、立功的,等等。(二)酌定情节的适用前面,我们把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共分为8种,其实,酌定情节并非只有这些。由于酌定情节主要来自于刑事司法审判的经验和刑事政策,所以关于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适用往往找不到现存的明确法律依据。正确适用

5、酌定情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分清酌定情节的性质。酌定情节也可分为从严处罚的酌定情节与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2、客观全面地认定酌定情节。虽然并非每一案件都存在酌定情节,但很多案件可能存在酌定情节。3、公正适用酌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二、自首与立功(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据此,自首可以

6、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

7、的犯罪事实,即由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特别自首则具有如下构成条件:(1)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是由余罪自首的案犯已经因某罪归案待审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8、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立功的概念、种类和表现形式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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