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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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水移领字〔2007〕28号 各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2、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

3、、工作主体、实施主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用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所实施的扶持项目。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采取"齐鲁惠农一本通"形式兑付。后期扶持资金进行项目扶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必须征得移民村(组)绝大多数群众的同意并张榜公示。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管理责任制。   (三)全程管理

4、原则。对后期扶持规划、预算管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估等实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后期扶持项目范围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群众生产类项目;  (二)人畜饮水、交通道路、农村用电用气、农田水利、文化教育、卫生、农产品加工等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  (三)科技推广、职业技能教育等科技培训类项目。    第六条后期扶持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移民安置村(组),一般不得跨村安排项目。 第三章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责任主体为移民村村民委员会。项目确定前要将项目在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天。项目需经村民大会或村

5、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法确定,并且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     第八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征求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政府报市政府汇总审核并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申请年度实施项目。年度实

6、施项目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   (一)群众生产类项目以移民村(组)为单位按年度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批,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同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二)基础设施和公益类、科技培训类项目按项目编制实施方案。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审

7、批文件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使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类、科技培训类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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