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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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则》复习/方磊/00329081说明:一本部分以《规范刑法学》,03级陈兴良老师的讲课录音为基础,结合其他资料整理而成。二本部分只涉及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以及相关罪名,包括:1危害公共安全罪★⑴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⑵交通肇事罪;【第133条】★⑶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⑶贷款诈骗罪;【第193条】★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5条】★⑸合同诈骗罪;【第224条】★⑹非法经营罪;【第

2、225条】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⑴故意杀人罪;【第232条】★⑵强奸罪;【第236条】★⑶绑架罪;【第239条】4侵犯财产罪★⑴抢劫罪;【第263条】★⑵盗窃罪;【第264条】★⑶侵占罪;【第270条】★⑷敲诈勒索罪;【第274条】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⑴妨害公务罪;【第277条】★⑵招摇撞骗罪;【第279条】★⑶寻衅滋事罪;【第293条】6贪污贿赂罪★⑴贪污罪;【第382条】★⑵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其中★是根据陈兴良老师的本科讲义确定的<21个>Ⅰ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总述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3、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注意:1、这里的“不特定”和“特定”相对。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通常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反之也成立。这里的不特定是“客观的不特定”,而非“主观的不特定”。故,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主观上是针对特定人的,但在客观上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较重于一般的犯罪,其原因在于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即使实际只伤害到个别人。3、该罪的构成要求“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手段”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性质的认定有重要意义,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4、但是它采取的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同样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罪名重点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节分述一、放火罪(p293)《刑法分则》复习/方磊/00329081《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5、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利用放火的形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危害。㈡构成1、行为本罪的行为是放火,又称纵火,即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财物,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2、客体本罪的客体包含了人身和财物,具体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此外,这里的财物通常是指他人财物,但焚烧本人的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3、

6、责任能力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责任形式(主观罪过)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防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放火的故意不仅包括“点火的故意”,还有认识到“点火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决然实行的故意。相对于失火,放火是故意的,失火是过失的。失火与放火的转化:过失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7、在能够扑救但是不扑救的情况导致了火势的蔓延。主观上,是在造成火灾之后,故意不去扑救,因而导致火灾的蔓延,主观心理状态是从过失转化为故意;客观上,在不作为地防火后,行为人基于其先前行为有义务阻止火势的蔓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可能扑灭火势,这就可能构成放火罪,除非过失引起火灾,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或者救火会给本人带来生命安全。㈢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8、刑或者死刑。危险犯犯放火罪而尚未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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