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王安石变法对北宋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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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2003年历史学科参评论文试论王安石变法对北宋经济发展的影响淮南十三中魏帮玉内容提要:王安石变法的许多措施对北宋经济发展是不利的,王安石通过使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达到对各阶层人民的剥削和搜刮,通过国家垄断最大限度的与商人争利,以充实国库,实现其“富国”目的,它对北宋经济发展的阻碍是显而易见的。关键词:王安石变法经济发展不利影响国家垄断争利初中历史课本说到王安石变法的作用指出“新法推行后,政府收入有所增加;各地兴修水利工程一万多处;国家军事力量有所增强。”但新法的许多措施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对社会各个阶层的剥削,以达到其“富国”的目的。这些措施不仅没有减轻人民负担,反

2、而加重了;有些措施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甚至起阻碍作用;以下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变法内容对北宋经济发展的影响。变法前,北宋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由于冗费、冗兵、冗官导致国家财政开支日益增大,同时每年还要给辽和西夏大量的捐钱,再加上皇室的大肆挥霍、奢侈,这一切都造成了北宋政府“积贫”的局面。王安石变法正是从“理财”这个角度出发,来改变北宋“积贫”局面,从而达到富国的目的。“理财”从表面上看是国家要抑兼并,而实质上是国家运用其政权力量,排斥一般的兼并而自为兼并。它几乎涉及了当时经济的各个领域,不仅针对农业,也针对商业;不仅针对一般农民,也在一定限度内涉及到地方封建地主阶级

3、;不仅针对一般的小商人、小商贩,也针对大商贩。可见“理财”是全面的搜刮、聚敛。以青苗法为例,其推行的目的是为了使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达到“散惠之利,以为耕敛补助,衰多补寡而抑民豪夺”,而具体条文之规定却与此目的大相径庭。一是,青苗钱每期的利息为20%,一年则高达40%。保守派攻击它与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相比是“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之百步”,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二是,客户不能单独请贷,必须“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新法所以作这种限制是怕国家折本,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客户请贷青苗钱的权力。三是,借贷的是钱而不是谷,发放的地点是在县城而不是在乡

4、间,它对于人口稀少,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来说大为不变。四是,青苗钱每年正月底、五月底以前发放,五月、十月随夏秋税收回,请贷时,青黄不接,粮价正贵,归还时,谷物刚登场,价格最低,这样一进一出增加了请贷者的负担。青苗息钱,由于实行“抑配”政策,每个人都必须借钱还息、以至于国家一年所收青苗息钱的总数达二、三百万贯。因此青苗法在表面上似乎减轻了对个别农民的剥削,而实际上大大加强了对整体农民的剥削,它比高利贷更严重的威胁着农民的生存,所以农民的生活状况并不能因此而有所好转。“二十年间,因欠青苗钱,雇妻女,投水而自缢者,不可胜数”,反而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青苗法如此,募役法更加赤裸。王安

5、石制定的募役法,去差役而使农民出钱雇役,将出钱的范围从乡村上户,一直扩大到四、五等户,同时还规定原来不服役的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女户、寺观户都必须按户等交纳相当于农户所出募役钱的一半,称为“助役钱”,这些户又以经济条件不好者居多。募役法一经推行,政府又下令“只据税钱,不依户等”征收募役钱,这样募役法的推行使乡村上等户的经济地位得到了巩固,官户和其他一些上等户过去不充役,现在虽然要出钱服役,但数量不大,所受损害极其有限,农民原来不服役的,现在却普遍交纳募役钱。他们占地少而赋税重,兼并之家占地多却赋税轻,赋税本来已经十分不平等,现在又迫使农民和地主按纳税多少交纳募役钱,地主可

6、以按财产的较小比例出钱,农民却要按财产的较大比例出钱。在农民经济地位本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这无疑是加速他们的破产,而为地主兼并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此外,募役法还规定在役钱之外“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厥”,是为“宽剩钱”,这是政府借“赈济”之名,继青苗钱重利盘剥之后,又一笔压在农民身上的税收。募役法的纳税面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所以,募役法与青苗法是相辅相成的,同样具有苛剥的性质,都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青苗法、募役法一样,市易法也采取了提高剥削率和扩大剥削范围的手段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由于目标不同,它在本质上是国家在商业上实行专买专卖的一种与商人争利的

7、政策。自由贸易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同时促进商品的流通,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北宋商业相当发达,由于市易法的推行,国家实行垄断与商人争利,虽然增加了国库收入,但却干扰了正常的商业活动,妨碍了商品的自由流通,严重影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与商人争利,王安石在推行市易法的过程中,不仅打击大商人,即便是根本不掌握开阖敛散之权的中小商人,及至小商贩也都在他的剥夺之列。大商人和中小商人以财产为抵押,至于那些无产业可以抵押的小商贩,市易务便差人“逐日收受合纳官钱”,政府对商人“取息滋多”,而输官不付者又有“罚息”。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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