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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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年/月/日):19471948194919501951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19471948194919501951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

2、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标题:正文:文号:全部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附编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满足所有条件满足任一条件政策法规--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本网水利部令第7号1997-12-21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7.1

3、2.21  实施日期:1997.12.21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

4、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

5、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

6、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

7、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8、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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