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四川省长宁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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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单位:四川省长宁县烟草专卖局长宁县烟草专卖局关于黄某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行政处罚案黄某因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本局决定,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按同品牌真品卷烟货值的二倍处以罚款(415.00×2=830.00),罚款人民币8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待集中公开销毁。一、案件事实2015年1月19日,我局稽查执法人员在长宁县花滩镇进行卷烟市场检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

2、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黄某是该商店经营者,2015年1月19日,在其经营场所查获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5条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法金额:4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二、法律运用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三、决定结果本局决定,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按同品牌真品卷烟货值的二倍处以罚款(415.00×2=830.00),罚款人民币830.00元

3、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待集中公开销毁。四、说明理由所有事实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五、告知权利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于中国工商银行长宁县支行营业部(地址: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一段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未缴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宜宾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4、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办案体会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开展文明执法工作,主要抓“三个合法”:一是主体合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经有权机关依法授权的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这两个主体都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才合法有效。二是程序合法。合法的程序是保证行政执法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必要条件,它是行政行为实施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各种法定规则的总称。如对处于50元以下的当场处罚,烟草

5、专卖执法人员必须遵循处罚程序,首先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最后才是执行。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执法过程中时间、顺序和步骤等任何一个方面都必须做到位才能合法有效。三是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与该国家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构成内容上的违法。如执法行为与烟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相符,烟草行政执法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违法事实与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定性不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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