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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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市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是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人”)受漯河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名称:漯河市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漯河市郾城区天山路30号院五楼东。第五条经营范围:近期以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主,根据公司发展实际,可从事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食品品牌建设。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首期出资6000万元。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为贰拾年。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也可由总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13-第九条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第十条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3、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

4、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出资方式-13-单位:万元股东(发起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第一次出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实收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1110000001882310000合计10000100%600060%第十五条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具有如下权利与义务:出资者的权利1、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

5、、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3、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4、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出资者的义务:1、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3-第三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

6、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会1人。董事长由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十八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

7、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13-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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