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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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作者:欧阳毅发布时间:2010-12-0916:06:55摘要:网络的广泛运用促使了网络作品的出现,而网络作品的出现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网络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其著作人的著作权当然地也需要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题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因网络作品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也显示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专门针对网络作品提出一些新

2、的保护措施,而在此之前,我们还要分析了解网络作品侵权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从而能更好地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作品;网络侵权;保护措施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特定作品

3、而产生的权利。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权利源于利益,著作权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概念与特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而具体来讲,网络作品即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较之传统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品的表现形式。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其作品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形成的可自由多媒体化

4、的无形的数字电子符号即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储存,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原来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形式的技术。  2、著作权的权利内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人们称之为“第四媒体”。用户因使用网络必然伴随有对所浏览、传输的内容进行复制、暂存以及其他的运用网络技术措施,这使得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发生了改变,确切地说应该是拓宽。  3、作品的权利人。作品由于在网上的传播,使得利用计算机进行加

5、工创作成为可能。创作者利用多媒体技术对别人作品进行变形或改编、分解,从而实现对网上作品的再创作和再传播。在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网络服务商提供注册资料较为可行。因为个人主页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部分硬盘空间供个人使用的,个人主页申请时的注册资料也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从分析来看,有三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引起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  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网络对

6、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各大网站之间的复制、转载。  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这三种侵权行为分别包含了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违法破解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防止侵权的行为,应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只要证明了主张权利的人是真正的著作权人,侵权事实就比较容易认定,侵权行为人相对明确。而后两种涉及较多的技术因素,情况较为复杂,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者比较赞同两要件说,即:(1)行为的

7、违法性。这是从客观方面而言,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著作权造成了损害,而此行为却于法律无据,也没有任何法定的阻却事由。(2)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侵权行为人自客观上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如果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没有法定的免责理由,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又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呢?比如,ICP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上传或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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