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金融审判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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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同时着重阐述未来的监管架构和方向,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协调监管,切实做好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实现金融稳定。201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习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提出的“三项任务、四大原则”重要思想的举措,其目标就是要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二、价值近年来,经历了疯狂的股市、楼市的洗刷,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金融已经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比如房

3、贷、车贷、保险、集资、炒股、众筹、网贷等。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资金必定会在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之间相互流通,民间借贷问题不断传导之后会体现在金融中,企业不堪资金成本过高的后果必定是破产。金融和民间借贷只不过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但是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发布,弥补了《最高人

4、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空缺,并能够与之相互配合。笔者认为,除了规范价值之外,《意见》的出发点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遵循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因为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过高,无异于涸泽而渔。从这个观点出发,来理解《意见》,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解读(一)关于金融违规行为《意见》第1条明确,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于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所谓金融违规行为,指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等行为。所谓“以其

5、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二)关于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最高利率进行了规定,但不适用于金融纠纷。《意见》第2条实际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依据借款合同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折合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调减。笔者认为,该处的“其他费用”包含了居间费、服务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信用

6、卡消费应当亦受年利率24%的约束。同时,《意见》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的效力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实际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充。(三)关于新类型担保《意见》第3条对新类型的态度是肯定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认定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的,还应认定其物权效力。笔者认为,该条实际上扩展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再拘泥于《担保法》,而是以《合同法》为出发点、以《物权法》为落脚点。 16(四)关于服

7、务实体的融资方式《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应防范当事人(资金提供方)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意指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融资模式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五)关于互联网金融纠纷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网贷平台利用与资金提供方的关联关系收取中介费的现象,《意见》第7条的态度是:“准确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所谓“准确界定”,意指该否定的就应否定,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

8、定的,应认定无效。(六)关于高利转贷《意见》第9条规定,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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