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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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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31【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特定化学物质如下: 一甲类物质:系指附表一第一款规定之物质。 二乙类物质:系指附表一第二款规定之物质。 三丙类物质:系指下列规定之物质。 (一)丙类第一种物质:系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规定之物质。 (二)丙类第二种物质:系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规定之物质。 (三)丙类第三种物质:系指附表一第
2、三款第三目规定之物质。 四丁类物质:系指附表一第四款规定之物质。 第3条 本标准所称特定管理物质,系指下列规定之物质: 一二氯联苯胺及其盐类、α-荼胺及其盐类、邻-二甲基联苯胺及其盐类、二甲氧基联苯胺及其盐类、次乙亚胺、氯乙烯、3,3-二氯-4,4-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镍、对-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内酯、奥黄、苯胺红、石绵(不含青石绵、褐石绵)、铬酸及其盐类、三氧化二砷、重铬酸及其盐类(含各该列举物占其重量超过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二铍及其化合物或含铍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过百分之一之混合物(铍合金时,以铍之重量比超过百分之三
3、者为限)。 三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过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四苯或其体积比超过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五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过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第4条 本标准所称特定化学设备,系指制造或处理、置放(以下简称处置)、使用丙类第一种物质、丁类物质之固定式设备。 第5条 本标准所称特定化学管理设备,系指特定化学设备中进行放热反应之反应槽等,且有因异常化学反应等,致漏泄丙类第一种物质或丁类物质之虞者。 第6条 为防止特定化学物质引起职业灾害,雇主应致力确认所使用物质之毒性,寻求替代物之使用、建立适当作业方法、改
4、善有关设施与作业环境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7条 雇主不得使劳工从事制造或使用甲类物质。 但供试验或研究时,雇主应填具格式一之申请书,报请劳动检查机构审查,转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8条 前条核定基准如下: 一制造设备应为密闭设备。但在作业性质上设置该项设备显有困难,而将其置于气柜内者,不在此限。 二设置制造设备场所之地板及墙壁应以不浸透性材料构筑,且应为易于用水清洗之构造。 三从事制造或使用甲类物质者,应具有预防该物质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识。 四储存甲类物质时,应采用不漏泄、不溢出等之坚固容器,并应
5、依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规则规定予以标示。 五甲类物质应保管于一定之场所,并将其意旨揭示于显明易见之处。 六供给从事制造或使用甲类物质之劳工使用不浸透性防护围巾及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具。 七制造场所应禁止与该作业无关之人员进入,并将其意旨揭示于显明易见之处。 第9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制造(供试验研究之制造除外。)乙类物质时,应填具格式二之申请书,报请劳动检查机构核定。 第10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乙类物质中之铍及其化合物或含铍及其化合物占其重量超过百分之一(铍合金时,以铍占其重量超过百分之三者为限)之混合物(以下简称铍等。)
6、以外之乙类物质之制造时,其核定基准如下: 一制造场所应与其他场所隔离,且该场所之地板及墙壁应以不浸透性材料构筑,且应为易于用水清洗之构造。 二制造设备应为密闭设备,且原料、材料及其他物质之供输、移送或搬运,应采用不致使作业劳工之身体与其直接接触之方法。 三为预防反应槽内之放热反应或加热反应,自其接合部分漏泄气体或蒸气,应使用垫圈等密接。 四为预防异常反应引起原料、材料或反应物质之溢出,应在冷凝器内充分注入冷却水。 五必须在运转中检点内部之筛选机或真空过滤机,应为于密闭状态下即可观察其内部之构造,且应加锁;非有必要,不得开启。
7、 六处置铍等以外之乙类物质时,应由作业人员于隔离室遥控操作。但将粉状铍等以外之乙类物质充分湿润成泥状或溶解于溶剂中者,不在此限。 七从事铍等以外之乙类物质之计量、投入容器、自该容器取出或装袋作业,于采取前款规定之设备显有困难时,应采用不致使作业劳工之身体与其直接接触之方法,且该作业场所应设置包围型气罩之局部排气装置;局部排气装置应置除尘装置。 八为预防铍等以外之乙类物质之漏泄及其暴露对劳工之影响,应就下列事项订定必要之操作程序,并依该程序实施作业: (一)阀、旋塞等(制造铍等以外之乙类物质之设备于输给原料、材料时,以及自该设备取出制品等时
8、为限。)之操作。 (二)冷却装置、加热装置、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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