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若干理由的法律深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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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受益人若干理由的法律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受益人若干理由的法律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被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被保险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原始权利主体,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移转的结果,受益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派生权利主体。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死亡人身保险,非死亡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同样可设置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性质为效力不完整的债权,只具有请求维持效力而不具有请求给付效力。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移转的理由不同,受益人的产生方式应分为意定方式

2、和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包括单方指定方式和合同指定方式。被保险人死亡时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依继承法的直接规定成为法定受益人;责任保险中依法享有保险金直接请求权的受害人实为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关键词:保险受益人;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权利性质;产生方式1007-4074(2011)04-0128-04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10JD51)作者简介:唐英(1972 ̄),女,湖南湘潭人,硕士,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权利性质、产生方式等理由,

3、是保险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也是保险法实务中容易引发纠纷的焦点。而现阶段我国学界对以上理由探讨的理论深度远远不够,存在着较多的理解偏差和思维误区,导致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规定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笔者认为,有必要依据民商法的基本原理,针对以上理由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深思,以期对我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一、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属于广义的保险合同主体的范畴,两者均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两者均为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笔者认为,该说错误地将受益人和

4、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完全等同,抹杀了两者在保险合同中法律地位的实质差别。损失补偿是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实际损失,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补偿。因此,被保险人才是保险合同的真正保障对象,是依据保险合同原始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其直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原始取得的固有权,被保险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原始权利主体。而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即受益权)派生于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移转的结果,即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偿或

5、无偿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因受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而成为受益人。值得注意地是,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单独移转不同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法律地位的概括移转,后者将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变更,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所构成的法律地位概括移转于第三人,原被保险人完全退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概括承受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取代原被保险人而成为保险合同的新被保险人。而前者并不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变更,只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移转于受益人,受益人并未概括承受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

6、成为保险合同的新被保险人,无须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及依约负有的如实告知、防灾减损等义务。综上所述,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是其直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原始取得的固有权,而是因受让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而继受取得的非固有权,受益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派生权利主体。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范围不得超越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范围,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应承受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上的一切利益和不利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均可向受益人主张。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第2句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笔者认为,该条款存在逻辑上

7、的错误,容易引起歧义。如上所述,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其直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原始取得,而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派生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移转的结果,投保人及任何第三人均可因受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而成为受益人,规定投保人可以为受益人当无疑义;但规定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则颠倒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派生关系,从逻辑上解释不通,有画蛇添足之嫌——被保险人既已直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享有了保险金请求权,其又何须通过成为受益人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笔者认为,第18条第3款第2句中“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的规定

8、应予删除,以免造成歧义。二、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保险法将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受益人成为人身保险中的专属概念。且人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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