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立案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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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审判工作实务——侧重于民商事立案审判工作(2014-04-15)一、绪论(一)人民法院当下所面临的形势及所处的时代背景1、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民众司法需求激增。当下,我国正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各方面的需求随之高速增长,司法需求亦在同步激增。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李克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强调:“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可见

2、,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司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紧紧围绕稳重求进的总基调,积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正大有可为。2、社会正在转型,利益格局不断变化。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依然可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正属于大变革的时代,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社会各方利益格局不断变化,社会矛盾叠加,各种问题凸显,争议纠纷涌现。怎样合理地再分配?如何达至新的平衡?47司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正如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所言:我们现在“面对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3、“

3、在建”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任重道远。“依法治国”这一宏大愿景,虽然在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已正式写入了我国宪法,但大家不要忘了啊!也正是这次修宪,同时也明确地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了宪法。什么意思呀?这次修宪新写入的“依法治国”内容,的确振奋人心,但其文字表述却已经把意思讲的很明白了——大家可以查一下宪法文本,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是说,作为“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国家,是不可能一下子就建成了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是我们业已明确的远大目标

4、和不懈追求,也是我们国人的努力方向,我们当下依然还是“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家。大家想一想,我们无论是国家的法治环境,还是社会的法治文化,以及民众的法治素养,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要求,是不是还差得很远呢?应该说,真的是任重而道远啊!因此,作为正当其时的我们——这帮从事法律职业的所谓“法律人”,只能用一句先人的警句来安慰和激励自己——“路漫漫其修远矣,吾将上下而求索”!仅以此与大家共勉。4、人民法院的功能及定位。(参见拙作《试论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互联网)5、人民法院的压力及负担。收案数日益攀升47,案多人少矛盾普遍存在…(二)人民法

5、院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1、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要求。不是旧衙门,而是人民群众自己的法院。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民众的期求。(今年省“两会”上,就有4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递交建议案、提案,反映立案工作方面的问题。)2、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正在各地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3、“司法公开”的标志性载体。(“三大平台建设”中的“审判流程公开”)4、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橱窗”。(“门面”和“脸面”)要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立案工作不规范等问题。5、介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三)当前的立案

6、审判工作1、立案审判与涉诉信访源头治理。省高院一直强调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工,并曾多次强调务必“要把好立案受理‘关口’”、做到“依法受理与审慎立案相统一”。这主要讲的是针对极个别具有敏感性、群体性因素的争议或纠纷而言;对于大量的普通案件,务必要依法及时立案,有效保护起诉人的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立案。立案,是人民法院所有案件的第一道程序,也是一切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大门”,自然也就成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最初的“总源头”(当然了,立案后的其他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质效”,更是47“涉诉信访”的最根本“源头”)。立案审判法官,理所当然

7、地便成了人民法院的“案件看门人”。怎样才能把好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关口,做一个称职的人民法院“案件看门人”?这便是摆在我们立案法官面前的一道现实命题。2、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先行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院法发[2009]45号文《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旨在减轻法院压力,减少法院负担。民诉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便是民诉法修订后新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从立案审判工作的角度而言,我们姑且可称之为“诉前调解”或“立案前

8、的调解”。大力借助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是现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在当下特殊时期不得以而为之的一种无奈选择。3、立案调解及速裁。民诉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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