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员考试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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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律知识1、种子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3、依法行政的目标:理顺依法行政体制、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保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有效解决纠纷机制、完善权利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4、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6、行政法律体系:《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种子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行政法律。7、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8、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1)空间效力:国家的适用全国范围,地方性的只适用于发布机关管辖的地域,对人的效力:我国国内的一切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对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效力问题一般需要专门规定。(2)时间效力:公布即生效、一定期限后再生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9、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后法优先、特别法优先、上位法优先原则。10、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不能一概以“地方性法规高”而论,而是要看冲突的领域是在“事”还是在“地”。11、具体农业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确认。12、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监督管理的(主体、对象和事项

3、、方式)。1、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2、法律制裁(被动)种类主要包括:刑事(司法机关)、民事(人民法院)、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制裁。3、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即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情节、程度、主观等因素)。4、我国种子管理的法律制度(16~21我国种子法律制度框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有关种子的强制性标准等。5、《种子法》的效力高于所有关于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但贯彻落实过程中,还要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广告法》等中的一些规定。6、种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7、种子管理有关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作物种子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纠纷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

5、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等。8、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9、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版本)》、《生物安全议定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0、《种子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发展。1、《种子法》据称种子: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不包括牧草、食用菌、海洋植物等种子,

6、但其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等活动参照《种子法》执行。2、《种子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内水。3、《种子法》适用时间:自2002年12月1日起。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反之成立。5、《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植物品种安全评价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种子检疫制度、种子质量监

7、督制度、种子贮备制度。6、标签真实性制度代替质量合格证制度,是《种子法》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变化。7、《种子法》的重要立法宗旨:提高种子质量水平。8、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9、种子经营者是质量责任的主体。种子分装单位应对分装的种子质量负责。10、种子质量责任:《种子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种子法》规定的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刑事、民事责任。1、种子质量义务:(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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