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授课讲义-淳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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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授课讲义淳于闻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1)“天”:“上天”(2)“德”:敬天、敬祖、保民(3)“德教”:“礼治”(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1、“礼”(1)抽象的精神原则1“亲亲”“亲亲父为首”2“尊尊”“尊尊君为首”(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1军(行兵仗之礼)2凶(丧葬之礼)3嘉(冠婚之礼)4宾(迎宾待客之礼)5吉(祭祀之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2周礼在当时对

2、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2、“五刑”(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1][1]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

3、内容之民事相关1、契约(1)买卖契约:“质”、“剂”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2)借贷契约:“傅别”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2、婚姻(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T04-151“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yìng嫁制度)有婢2“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2)婚姻的“六礼”程序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4、;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3)婚姻关系的解除1“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2“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四)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最高裁判者周天子(2)中央1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2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5、3专门的司法属吏(3)基层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2、诉讼制度(1)狱讼1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2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1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2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3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4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5目听,观察

6、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3)五过1惟官,畏权势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2惟反,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4)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书剑恩仇录2

7、、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3、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鹿鼎记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法家的变法活动:(一)李悝(kui)制《法经》T03-6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最后一部,大清律例)2、共六篇:1《盗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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