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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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  【摘要】隐名股东在当今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其可以分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和非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两种形式。第一种由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予保护。而对于第二种形式法律应该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作为一种自然产生的投资方式,其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当然相应的也给相关的立法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家应该重视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以及正确处理股东公司之间关系,进而对隐名股东进行保护。   【关键词】隐名股东;资格;保护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

2、出资人。隐名出资符合现阶段法律的价值追求,具有如下好处:第一,这是出于商法自由原则的考虑。第二,从个体角度看,隐名投资有利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我第三,从社会角度看,隐名投资有利于缓解目前资金短缺的状况,促进经济发展。   隐名股东同时又存在着诸多的风险,或者说是法律急需解决的不安定因素。首先是存在于出资阶段的风险问题。由于隐名股东需要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将资金汇入显名股东的验资账户,最后再向公司出资。相较于以往直接出资方式多出了中间环节,这就存在了,显明股东将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据为己有的风险。   其次是规避法律政策规定所引发的问题。《合同法》

3、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权协议违反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时,将不会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显名股东只需承担向隐名股东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   再次是公司自身拒绝认可隐名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的股东必须记录在股东名册下,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如果股东与公司就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股东名册进行认定,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才具有股东资格。而有的法院则依据实际出资来确定股东资格,谁实际对公司出资谁就具有相应的股东资格。   再次来自于显名股东的风险。显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担任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享受

4、公司营利时所带来的收益。但是当公司效益大幅度增加时,不免会发生显名股东希望成为公司真正股东的问题。   最后,股权转让时来自于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显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公司的股东,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当显名股东无权处分自己的股权时,必然会损害隐名股东的利益。如此将会使隐名股东丧失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只会发生相应的追偿赔偿的责任。   正是出于上述的风险问题,使隐名股东问题在丰富商业投资方式的同时,给立法执法带来了诸多的挑战。隐名股东其合法权益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对于隐名股东的保护,首先是对明确隐名股东法律资格的确认标准:如前所述,隐名出资形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频繁出

5、现。隐名股东主要负责提供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约定参与盈余分配,共同特点是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由于企业中的隐名股东大量存在,随之而来的股权收益纠纷也不断增长。对于隐名股东,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现行规定主要体现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亦有涉及。立法有必要确立隐名股东制度,这是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确立隐名股东制度,关键是要确定股东的判断标准和确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是以出资为标准还是以登记为标准,目前,这在理论界是一个争议很大且无明显倾向性意见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

6、司法界没有统一执行标准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意见,即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别说。第一、形式说。该说将登记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而确认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二、实质说。该说将出资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确认隐名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否认显名股东的地位。第三、区别说。该说认为不应单纯地依据登记或出资来确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形式说和实质说在否认或承认隐名股东法律资格的同时都坚决地承认或否认了显名股东的资格,这样的判断标准未免有些绝对,缺乏灵活性。相比之下,区别说区分了三种具体情况适用不同标准,能够很好

7、地适应实践需要,具有很大的弹性和灵活性。   其次是正确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关系处理有关隐名投资关系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围绕公司的三份征求意见稿中均作出了规定,江苏、上海、北京等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指导意见。结合上述司法意见,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关系的处理上,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第二、仅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约定,并不会使隐名股东获得股东地位。还应有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有出资的行为,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同时亦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第三、

8、当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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