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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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我国铅酸蓄电池产业的结构调整及升级转型,保证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序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一、新建项目要求(一)产业布局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地规划本地区铅酸蓄电池行业的发展,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加市场增量“等量

2、置换”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2、项目的选址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相应的功能区内,不得建于环境敏感地区项目周边,如食品加工等生产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3、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及《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项目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应符合有关要求。4、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项目不应建在好于Ⅲ10类(含Ⅲ类)水质类别的水域及其周边

3、。5、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周边,不得建设铅酸蓄电池项目。6、项目应由具备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7、项目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二)工艺技术1、项目应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品。2、项目应采用无镉、无砷、内化成工艺。3、项目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拉网、压铸或者集中供铅重力浇铸板栅技术

4、;造粒或挤膏技术(管式极板);自动配酸技术;自动分板、刷板技术;自动烧焊或者自动铸焊技术;自动胶封或者自动热封技术等。(三)技术装备1、板栅制造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压铸、拉网设备或者集中供铅铸板机设备;2、铅粉制造应采用密封式岛津铅粉机或巴顿铅粉机及密封式铅粉输送系统;3、硫酸溶液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和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4、管式极板当采用全自动挤膏机、造粒机;5、分板、刷板、称板应采用自动分板机、自动刷板机、自动称板机;106、焊接应采用自动烧焊机或者自动铸焊机;7、封盖应采用自动胶封机或者自动热封机;8、电池清洗采用

5、自动清洗机。(四)环境保护1、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的规定,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2、项目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应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处理技术;其中铅烟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加湿法(水幕或湿式旋风)除尘技术;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旋风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废水应采用一步净化加离子交换或离子膜、反渗透等处理技术;酸雾应采用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3、项目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

6、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应的等级要求和有关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4、建设项目的环境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申请试生产,并在项目投入试生产起3个月内,向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部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设施应定期保养、维护,并提供日常运行维修记录。5、厂区应设置清污分流设施,工业废水、地面冲洗水10及厂区初期雨水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

7、标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排入的应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并领取《城镇排水许可证》,且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或《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鼓励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新建项目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应不低于50%。6、项目固体危险废物(铅泥、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含铅废旧劳保用品(废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量、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

8、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运输、贮存、分类和标识;固体危险废物依法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转移固体危险废物,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领、填写、运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要与排污申报情况一致,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7、项目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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