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号文及116细则露香园计算公式

71号文及116细则露香园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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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浦区116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116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市相关部门及本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  7、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复兴中路177号-201号;顺昌路245号-331号(包括顺昌路249弄1号、279弄1-79号,313弄7-13号、30号-35号,325弄1号);合肥路44号-100号(包括合肥路64弄1-4号,82弄1号)。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及建筑面

3、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对房屋类型有争议的以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鉴定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薄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薄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

4、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造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公房(有电梯、成套)新公房(无电梯、成套)新公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公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至1.7米(含1.7米)

5、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三)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出租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

6、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地块房屋征收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法建筑

7、或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相关材料,房屋征收事务所经初步审核后,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及测绘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共同认定,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评议工作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2、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3

8、、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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