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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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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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来访随之增多。认真及时地处理这些来信来访,对于我们获取各方信息,了解监察对象在对外活动中的情况,发现案情和受理案件,以及树立我国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信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处理好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来访,按照《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以下具体办法:一、凡属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给监察部来信或到监察部来访,除我部有关监察局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2、案件外,均先由信访局阅办、接待,然后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二、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做到件件有着落。三、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访,要及时热情接待,并注意以下问题:1、接待时,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其中要有一名处级工作人员。对于身份较高的来访人,可由局级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还可以由部领导接见。2、接待的场所,条件可以好一些。有的可以安排在部的外宾接待室接谈。3、接待时,要严格按照接待来访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事,并注意工作方法。4、接谈中,要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仔细听取来访人反映情况,做好接谈记

3、录,尽量请来访人留下书面材料。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答复时应持慎重态度,答复的内容要经领导审定。如对方提出要录音、录像时,应婉言拒绝,并做好解释工作。四、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按业务分工,分别处理。凡属于我部业务范围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阅批后处理。凡不属我部业务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受理单位后再转办。五、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揭发控告的每一个案件,都要认真处理。并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抓紧查处或督办。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在经部领导批示后,由部里立

4、案查处;对转请有关省、市监察厅(局)查处的案件,要定期(一般两个月左右)进行督办。六、对涉外信访案件的调查,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由案件涉及的有关领导部门或单位出面,同当事人接触。2、由我部或我部的驻外机构通过信函或其他适当的方式,直接同外方联系。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协助调查。4、涉及国家机密或涉外活动的案件,与国家安全部或外交部联系,取得他们的协助。七、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除匿名信、精神病人的来信和来信地址不详的以外,原则上都要给来信人复信。复信时要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语气友好,词句严

5、谨。重要的复信,复信稿要经有关领导审定。针对当前的情况,复信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不同形式:1、对监察部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的批评、建议信,只要没有恶意,一般可以表示欢迎或感谢。2、对揭发控告信,除无实质内容的以外,一般可以复信告知来信已经收到,对其反映的问题将认真研究,并欢迎他们继续提供新的线索等。3、对申诉信件(包括为亲友申诉的信),可以告诉他们受理的情况,请其听从有关部门处理。4、对于不属我部业务范围的来信,应简要说明不受理的依据,并告知该信转办去向,请其直接同有关单位联系。5、对来信反映的情况已调查清楚,并已处理完毕的问题,或能作肯定

6、性答复的咨询性来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请某单位或个人代转)的方式,给予答复。6、为防止因监察机关复信可能导致来信人处于不利情况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给检举控告人复信时,可用特定的信封(只印地址门牌号,不印监察机关名称)发出。7、对反映重要案件的来信的复信或给知名度较高的人士的复信,须经部领导审阅后发出。一般复信均由经办局的领导签发。复信由信访局统一盖“信访专用章”后发出复印件。八、做好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反映工作。每季度要对处理这类来信来访的情况综合向部领导报告。九、对于常驻中国的外国人来信来访或有关部门转来外国人给党

7、和国家领导人的来信、来电及寄赠的资料、礼品的处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处理问题的请示》〔国办发(198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及时处理国外来函来电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3)72号〕和中办厅字(1986)119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十、关于外文信的翻译问题。属于英、日、俄三种外文信(函)件,由办公厅组织本部力量自行翻译。利用业余时间翻译的,参考有关的收费标准付给本人一定的劳务报酬;占用工作时间翻译的,给适当的物质奖励。其他文种,本部无力翻译的,在保密的前提下,可请外单位帮助翻译,并按有关

8、规定付费。此项费用从信访专用款中开支。1998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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