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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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干预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必须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它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一般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部分称为经济法律责任。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股东以其所认购

3、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关于公司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上市公司-是指其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全民所有制工-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稽察特派员-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人员。稽察特派员依法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并对国务院负责。集体

5、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也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企业-个人同中国的公司、

6、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破产-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法-

7、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企业重整,避免倒闭,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原因。在我国,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破产后能够顺利实施破产清算、公平清偿各个债权人而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债权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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