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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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法学1998年第2期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李富金  法律规范往往言简意赅、逻辑严谨,要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就要根据立法精神,科学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涵义,这就是司法解释的任务。尽管法制日益健全,法律也越来越详细具体,然而面对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法律解释不仅不会减少,而且在不断增加。但是,当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地方各级法院尤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内容相当广泛、庞杂而且混乱,与法制精神相悖,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一、从法律规定上看,地方法院无司

2、法解释的任务。尽管地方法院发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但纵观我国的法律规定,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地方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建国以来,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四部:1.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2.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3.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

3、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4.199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这是规范司法解释迄今最具体、最详细的法律规定,计17条。规定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起草程序、具体实施、清理与编篡等内容。特别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定程序进行解释。二、从法理上看,地方法院不具有

4、司法解释的主体资格。1.地方法院的地位、职能与解释法律不相适应,无权对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因而只能相应地由国家最高机关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才具有通行全国的效力。需要解释的内容,往往是含义比较模糊、内容复杂、适用困难的法律条文,只有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才能准确阐明其本意,而地方法院往往难以把握立法的精神实质。所以,地方各级法院包括省级人民法院均无权对全国性的法律进行解释。2.地方法院的解释效力到底是有权解释还是无权解释?这是一个二难推理。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讲

5、普遍认为是有权解释,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地方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应属无权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它是规范性文件,在其发布区域内有约束力。有的认为仅由内部掌握,无约束力,仅供办案参考。实际上,对省级法院的解释,都要求其下级法院遵守,如果审判中未按其解释办,往往要被认定为错案。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可以分为有普遍约束力和无普遍约束力两类。前者指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后者指各级审判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决定和裁定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有效,无普遍约束力。且不论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即便按

6、这种观点,也不能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因为,无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只对个案有效,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当然也就不能推而广之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文件。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不包括发布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这是指具体审判业务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级制度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监督。上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应当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部署重要工作。比照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发布司法解释看成是抽象司法行为,地方法院是无此权利的。4.造成全国法制的不统

7、一。我们不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的司法解释推导出地方法院有权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进行解释。实际上,各地法院依据不同的理解,对同一部法律或同一个条文,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造成全国法制的不统一。由于有的解释内容互相冲突,造成适用困难,有的解释还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矛盾。实际中,由于各地方法院解释政出多门,有的中级甚至基层法院都对下属法院或法庭发布具体适用某某法律的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由于司法解释既多且滥,有的旧解释早已为新解释所代替,审判人员往往还不知道,而且有的解释与法律抵触或互相矛盾,审判人员有的无所适从

8、,有的凭个人好恶决定取舍。接二连三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影响了其适用,没有达到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初衷。三、从实践上看,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出现了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1.程序不规范。①发文机关不规范性。有一个司法解释,原来是由某省高院和高检联合发文,后来修订时发文单位改为省高院一家。再如《关于办理盗用有线电话及移动电话码号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由某省法院、邮电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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