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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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社部发〔2016〕1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以及省外参保人员在我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社会保障

4、局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本细则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异地就医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险种的“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七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5、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跨省转诊的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急诊和已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要提供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络、APP、微信公众号等非现场备案渠道。  第九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

6、地长期居住人员申请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应填写《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交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其备案信息录入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异地转诊人员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时将以下转诊相关手续提交到参保地经办机构:  (一)已按规定转诊的,提交转诊单(见附件2);  (二)急诊入院的,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急诊相关证明;  (三)精神病患者或同一疾病过程内第二次及以后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交

7、相关疾病诊断证明。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就医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对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异地转诊人员,将其转诊类别标记为“正常”;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标记为“非正常”,并告知申请人。随后将其备案信息录入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十一条异地转诊人员因以下原因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在入院7个工作日内通过非现场备案渠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一)按规定经定点医

8、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后直接到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二)因急诊或患精神病直接到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三)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在同一家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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