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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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律文书由审计机关出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2、责任。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机关负责。第三条市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二章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一)参与XX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2.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3.执业三年以上,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3、(二)市审计局通过对外公开招标,选择6家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参与XX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服务期满,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财采〔2017〕5号)的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予以延期或重新招标。第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程序。(一)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特点,市审计局以抽签方式为主选定社会中介机构,特殊项目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提出拟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

4、。每个政府投资项目从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社会中介机构,为力求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均衡,原则上已接受委托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再参与下一轮抽签。(二)向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三)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特点,推荐参与审计的人员,并对推荐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第三章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审计局的指导、监督下,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按照市审计局规定的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第七条实行审计质量保证金制度。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前,社会中介机构须向财政

5、部门一次性缴纳3万元的审计质量保证金。委托期满,无质量问题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应当向审计局就出具的项目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审计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审计事项。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报审金额  审核期限200万元以下7天200万元-500万元14天500万元-1000万元21天1000万元以上28天

6、审核期限从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局办理项目审核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社会中介机构与施工企业进行核对、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送审计局核实的时间为止,若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审计局研究后予以书面答复。第十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审计局有权将其清退。第十一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项目的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实行审计回避制度。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参审的专业人

7、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提出回避要求。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勘察、工程量及总价核对等审核程序,必须通知市审计局,由审计组长负责安排并派员参加;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取证并作好记录。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审计局书面反映,并接受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自行对外披露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等。第十五条对社

8、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市审计局采取审计组长、综合科(室)、法制复核机构、局分管领导、政府投资审计业务会议五级复核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在复核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需要提供该项目的相关审核资料。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结项目实行抽查复审制度,对审减额低于3%或认为需要复审的项目由审计局指定专人进行复审。通过复审后的项目工程造价在原审核工程造价的基础上超过±3%的,除不支付审计费用、取消其在XX市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的受聘资格外,其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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