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京停车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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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来自南京市价格信息网自2014年6月15日起执行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

2、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

3、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 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收

4、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

5、计收费。   第八条 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制定。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5A级旅游景区的公共停车场,在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节假日期间,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50%;   (二)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泊位使用情况,部分公共停车场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后,经市价格主管部门

6、同意,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50%;   (三)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经所在区价格主管、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同区域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四)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上浮幅度应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主

7、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特种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确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

8、用。临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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