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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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财务报销无现金结算,减少现金流量与支付风险,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为职工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结算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公务卡制度是一种无现金结算制度,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后,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保持不变。第二章公务卡管理第四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工商银行兰州天水路支行。第五条公务卡信用额

2、度一般为2万元,确因工作需要最高可调高至5万元。调增信用额度需报学校财务处审批同意。第六条公务卡的透支免息期为26-56天。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当月消费次月还款,最迟还款日为透支刷卡日以后的次月25日。第七条为避免公务卡消费后不及时还款造成罚息、滞纳金等费用,学校统一将职工公务卡与其本人的工资卡相关联。职工公务消费超过免息期仍未报销的,银行可以从其工资卡中划款向公务卡还款。3第八条公务卡免收年费,免收挂失、补办、换卡手续费,免收异地存款手续费。第九条发卡行每月向持卡人免费提供消费支出明细、资金还款情况、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调离、退休,应及时办理公务卡停用

3、手续。第十一条因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新增、补办、停用公务卡,均应报告学校财务处,以便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一章公务卡结算报销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16类经费支出,均需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预借现金。第十三条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县以下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可用现金支付。第十四条原使用转账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结算的业务,仍可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4、第十五条持卡人公务消费应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持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学校将报销资金还入职工公务卡。3第十六条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以及个人工资卡余额不足等原因划款失败导致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七条职工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由职工个人承担。第十八条持卡人应按结算方式不同,分别将使用公务卡、现金、支票等方式结算的原始票据分类粘贴。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和发票要配对粘贴,金额不一致时,以金额小的为准报销。第十九条持卡人

5、应根据银行对账信息查询公务卡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处以便及时处理。第一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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