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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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物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师生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规范我校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后勤管理部门通过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家属区及教学区域内的住宅楼、教学楼、实验楼、其他公共用房及公用设施设备、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绿化等活动。第三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学校教学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物业服务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四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辖

2、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部门对各家属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与辖区街道、社区服务对接,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第五条后勤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单位。第二章后勤管理处职责第六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单位,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单位的物业服务活动。第八条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九条了解师生员工、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十条代表学校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绿化、环卫、出租房屋等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一

3、条协调财务、保卫、基建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关系,为物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用房,以保证物业管理顺利实施。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做好物业管理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着装整洁,服务规范。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条件的家属区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家属区物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省、市

4、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及时向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及时办理业主投诉,提高服务质量;(四)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门卫、巡逻、房屋装饰装修、技防监控等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五)做好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六)积极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进入物业区域开展服务,为其提供便利;(七)接受社区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

5、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自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一)移交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清交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物业服务单位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6、(二)设置营业摊点;(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五)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六)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学校根据市场调节价格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财经工作小组会议上研究决定。物业服务单位在服务区域内的收费项目须经学校财经工作小组研究决定。不得擅自收费。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后勤管理处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单位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物业服务方面

7、的条款不得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审查、检查等工作。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或者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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