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额赔偿 加额赔偿 等额赔偿——劳动合同法赔偿规则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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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关于限额赔偿加额赔偿等额赔偿——劳动合同法赔偿规则体系之构建  损害赔偿系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的情形下,依法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财产责任。虽然从制度源流上考察,损害赔偿系民事法律规范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拓展与延伸,但由于制度生成的客观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制度调整的对象业已从平等的民事关系转变成为具有明显依从性的劳动关系,损害赔偿规则的内容本身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易。劳动

2、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究竟应如何构建才能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殊需求,成为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与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本文秉承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理念,以刚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为研究基点,对劳动合同法损害赔偿规则体系之构建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对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限额赔偿:双重赔偿主体下劳动者之特别保护措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所谓限额赔偿是指法律在某些领域限定赔偿者的最

3、高数额,从而减轻其责任,将其从完全赔偿的拘束中解脱出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多种限额赔偿责任制度,如交通事故限额赔偿制度、国家限额赔偿制度、邮政限额赔偿制度等。法律之所以在这些领域限制责任人的赔偿数额,目的乃在于对其提供特殊保护,防止由于过重责任的承担而妨害其自身的正常发展。劳动者是需要社会特殊关爱的弱势群体,法律对其适用限额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1)限额赔偿规则的适用有利于劳动立法目的的实现。倾斜保护劳动者是劳动立法的目的之一,“劳动法是保护劳工之法,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人格实现,是现代劳动法的神圣使命”。[1]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

4、法的重要内容,理应接受劳动立法目的的规范与指引,对劳动者采取限额赔偿的特别保护措施,也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彰显立法目的在劳动法制中的权威地位,彻底贯彻劳动法救助弱者的价值理念。(2)限额赔偿规则的适用有益于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工资收入系职业劳动者的唯一生活来源,它不仅是劳动者实现生存的物质基础,而且还是劳动者自由发展的保障手段。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对劳动者一律适用全额赔偿的规则,在赔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势必会恶化劳动者的生存环境,限缩劳动者的发展空间。反之,在符合法律规定时,对劳动者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则会显著减轻劳动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为其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物质

5、条件。(3)限额赔偿规则的适用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建立只能以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得到妥善照顾与满足为前提。那种不分具体情况均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做法严重危害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只能强化劳动者的对抗情绪,增加社会关系的张力,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言当然是有害无益。而有条件地对劳动者实行限额赔偿的政策,则能尽情展现法律对劳动者的关爱与温馨,排除制度失衡所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人际关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

6、ouask/  限额赔偿的规则并非适用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切场合。劳动者致用人单位损害有两种类型:一是劳动者单独致用人单位损害,在此场合,由于损害后果是由劳动者个人行为所致,依照“责任自负”的原则,理应由劳动者对自己所致的全部损失负责,因而对其适用限额赔偿规则的可能性被完全排除。二是劳动者与第三人共同致用人单位损害,遇此情形,承担责任的主体非止劳动者一人,而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存在着所谓的双重赔偿主体。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的第三人应为某一用人单位,该第三人与违约的劳动者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者与第三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形在法律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

7、现形式:一是新用人单位雇佣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致原用人单位损失;二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与第三人通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劳动者与第三人共同致用人单位损害时,法律就应当区分情况,在责令第三人承当较重赔偿责任的同时,限制劳动者的赔偿数额与范围。具体的界定办法是,法律划出一定比例的损失令劳动者负责赔偿,余者则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第一,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是由第三人与劳动者共同行为所致,而非劳动者一人之过。第二,在此场合,最大的获利者往往是挖他人墙角和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令其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亦在情理之中

8、。第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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