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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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2)  第二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分类  一、犯罪概念:第13条,危害社会依法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犯罪的基本特征:⑴违反刑法(罪刑法定);⑵危害性(→客体);⑶可谴责性(→罪过:故意过失)。  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  “情节严重”的两种意义:(1)定罪意义,构成要件;(2)量刑意义,加重构成(升格法定刑)  二、犯罪分类:亲告罪非亲告罪,5个亲告罪,⑴侮辱,⑵诽谤、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⑷虐待,⑸侵占。亲告罪的限制:⑴危害公共利益,⑵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第二节犯罪

2、的一般要件  格言:犯罪不外是客观违法o主观有责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1)客观上有行为o危害性(违法性);  (2)主观上有责任(应受谴责o罪过→故意o过失o期待可能)。其中,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触犯正条构成要件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结构→客观o主观两分;犯罪的内容:违法o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触犯正条(构成要件)→法治原则:该行为  例(1)甲以非暴力方式讨债,该当何罪?刑法中没有“非暴力方式讨债”的正条,甲的行为没有触

3、犯正条,不为罪。  例(2)甲遭到乙持刀的猛烈攻击,不得已抵抗中将甲打死。甲的行为符合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犯罪构成,但是没有违法性(正当防卫)。  例(3)甲(13岁)抢劫乙3万元,甲的行为符合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有违法性,但没有责任。  3.四要件说:(1)犯罪客体→(危害o法益);(2)客观方面(行为o对象o结果o时空);  (3)主观方面(故意o过失);(4)主体(责任能力o年龄)→责任  一、犯罪客观要件(行为o对象o结果o行为时空o因果关系)  (一)行为  1.行为形式:①作为与②不作为,如当班故意不给锅炉加水至爆炸。③持有行为。  2.

4、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  (1)要件:①有义务、②有能力、③有危害→义务来源。  (2)不作为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因为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核心:有义务,且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种类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罪责。如违反职务义务,通常玩忽职守、责任事故。注意:不作为不能简单与作为等量齐观  3.难点:真正〔纯正〕不作为与不真正(纯正)不作为。  §基础:⑴法定的作为之罪(作为犯),以禁止规范为基础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o实行行为是不作为);⑵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以

5、义务规范为基础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o实行行为是不作为);。  (1)纯正的不作为犯,如甲构成“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的=纯正的……;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甲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作为犯”的如故意杀人罪=不纯正……  §核心:相当性!  (3)纯正的作为犯,如甲的作为行为构成“作为犯”的如故意杀人罪=纯正……  区别:该不作为是否被刑法直接禁止。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416条)、遗弃罪、偷税罪。  (二)危害结果的理解  ⒈广义:行为对外界之消极(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的种类:⑴属于构成要件的与不属于的;⑵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⑶直接与间接的

6、。  例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8卷二单选1)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  ⒉狭义:危害结果的(法律)意义:1、罪与非罪的的标准之一(构成要件的结果):所有过失犯罪和少数故意犯

7、罪:丢失枪支不报、滥用职权;2、区分形态的标准之一(既遂标志);3、影响量刑轻重,(结果加重犯);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1.事实因果o条件说(没有A就不会有B,A与B有事实因果关系)  (1)中国通说:因果关系=有事实因果,不包含法律因果关系。以下情形虽然特殊(偶然),仍认为有因果关系:⑴遭遇特异体质发生结果,例(08卷二多选52)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⑵遭遇特定条件,医疗条件o天气条件恶劣;⑶多因一果⑷一因多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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