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论文对背信用证论文: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下实际供货商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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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让信用证论文对背信用证论文: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下实际供货商的风险分析摘要:以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的第二受益人是实际供货商,在国际贸易中以这两种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尽相同的。本文就这两种支付方式下实际供货商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以帮助供货商合理选择支付方式,减少和规避风险,以便贸易顺利达成。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供货商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大量的中间商或代理商,这些中间商或代理商手中并没有货物,而是利用其市场信息、地理位置和客户关系等方面的优势与进口商打交道。一旦订立合同,则立即向实际供货商购买,

2、由供货商负责装船出运,中间商对两边的成交条件大体相似,只是赚取中间差额。这种间接贸易方式是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贸易方式,实际供货商要进行生产备货,是真正的收款人。但这两种信用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供货商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只有认识清楚这两者的风险的区别,实际供货商才能合理利用,将风险控制到最小化,以便顺利收汇。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转让,信用证上的原受益人便是第一受益人,受转让者即是第二受益人(受让人)。对背信用证是指

3、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作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图①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②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③通知行向第一受益人通知信用证④第一受益人向指定的转让行(可能就是通知行)申请转让信用证⑤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或通过第二受益人所在地银行通知该可转让信用证⑥第二受益人发货并备齐单据后直接或通过本地银行向转让银行交单议付ⅰ⑦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换发票和汇票后转让行向其支付发票或汇票差额⑧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⑨开证行审单偿付⑩开证行通知进口

4、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后提货一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两个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只有一次交单付款,一般而言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仍需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于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而言,则要承担以下3个方面的风险。一、交单风险(1)从上面的业务流程图就可以看出,在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和业务环节较多,而且比一般信用证的操作复杂。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业务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给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带来风险。各方当事人需要都熟悉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才能保证顺利安全交单。(2)第二受益人交单时间仓促。第一受益人(

5、中间商)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价格差额。第二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按新证条款开出汇票制作单据,连同新证一起交指定银行收取货款。指定银行(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单据后即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之后转让行对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和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审核后一并将其交给开证行索汇。基于此,第一受益人为保证自己有足够的时间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延误交单,往往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时间、有效期规定的很短。因此第二受益人交单时间比较仓促。另外,如果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不能及时修改重新交单。(3)根

6、据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若第一受益人未及时换单或改单,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而应当对第二受益人承担义务。此项规定意旨在保护善意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但这仍不能避免第二受益人的交单风险。第一受益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第二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直接联系,往往会将原信用证中发票中的卖方、汇票上的收款人以及装运单据上的发货人规定为第一受益人。转让行为规避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在开证行审单无误付款给转让行之后转让行才会向第二受益人付款。而第二受益人提交给转让

7、行的单据是按照转让后的信用证缮制的,单据中发票中的卖方、汇票上的收款人以及装运单据上的发货人均为第二受益人,这与原证的规定显然是不符的,结果势必遭原开证行拒付。二、收款风险(1)权利受限。尽管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但其作为受益人向银行主张的权利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如第一受益人使用ucp600第38条i款规定的权利,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就没有对其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所以,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运作中,第二受益人的收款权利并没有得到信用证的充分保

8、障。(2)转让行规避风险。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是经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的转让的。但是中介银行要成为转让行必须符合以三个下条件:①是开证行授权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之一②基于开证行单方面的授权③同意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而办理转让。由此可见转让行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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