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工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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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爆破作业培训主讲:刘从仙方圆(德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元月内容提要一、国家法规与标准要求二、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资三、爆破工的基本职责四、爆破材料的种类五、发爆器(放炮器)的检查、使用、保管、及维护六、爆破作业事故案例一、国家的规程与标准要求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于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09月12日发布,2004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本标

2、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名词解释爆破作业人员: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盲炮: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起爆器材: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如工业雷管、各种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爆破器材: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起爆网路: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二、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资(一)《爆破安全规程》规定:1、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职责是:(1)领导爆破员进行

3、爆破工作;(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3)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4)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2、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3、爆破员的职责:(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2)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4)爆

4、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4、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5、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4)经常检

5、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6、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3)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4)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7、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6、(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1、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2、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

7、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3、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4、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

8、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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