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务政策篇劳动合同法解析与争议处理口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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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析与争议处理口径分析劳动关系法务-政策篇2行政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析社会理解学者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1995]104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回顾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4司法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沪高法[1996]24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汉)回顾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5来源:时代周报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8日16:13作者:王珏磊

3、实施近一年的《劳动合同法》,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再度引人关注。在上海,一份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裁审规定”已在酝酿中,当地政府试图在某种程度上给企业灵活用工的机制,以应对经济危机的来袭。“企业半停工甚至停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是无能为力的。至于降薪、减时工作,在上海,只要符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可以灵活处置。但在全国范围内,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人协商解决。工人如果不同意的话,企业便很难采取降薪、减少工时这样的措施来应对危机。”心惊于某些地区遭遇经济危机的惨烈,“松绑”也许已成为上海

4、市政府的共识。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周海洋即公开表示,现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相继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工作显得较为紧迫。周海洋并不讳言情势的严峻,指出“既要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又要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带来的各种困难。”董保华透露,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裁审规定”将在某种程度上给企业灵活用工的机制,应是“裁审规定”的题中之义。新闻导读:上海酝酿劳资“裁审规定”6第一节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用人主体·用人身份·劳动关系7(一)律师事务所等

5、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6、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8(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理解什么情况下才会有劳动关系?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参照执行。9(二)境外公司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理解:境外公司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已经合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将该

7、办事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该办事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操作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一般作为民事纠纷处理10第二节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分析入职不签·合同到期未签11【案例回放】唐先生2008年4月20日进入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负责公司整体人事业务,着手制定公司规章制度。2008年6月24日因不符合录用被解除。唐先生向劳动仲裁提出公司仅在6月20日提出与其签订2000元的劳动合同,因本人工资待遇为8000元而拒签,故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非法解除、试用期违法解除、加班工资等十一项请求,合计7万余赔偿。目前此案进

8、入一审二次开庭中。【案例回放】某策划公司市场总监2005年1月进入公司,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未续签,2009年3月1日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现该员工提出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诉求,仲裁依法受理中。不签劳动合同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12(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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