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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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4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

2、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乘车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

3、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规划、市容、工商、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郊区和县城街道、城区街道和里巷以及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六条 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运、货运车辆,协调发展小公共汽车、出租

4、客车和社会车辆,控制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在城区的拥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申领的凭证不得转用、涂改、伪造,不得重复申领。  本市机动车申领号牌、行驶证、过户、转籍、停驶、复驶、报废、更新,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机动车改型、改造、变更颜色,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八条 本市居民持有国外、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需要在

5、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6、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换)领的,应当在遗失或者损坏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本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公告挂失后,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换)领。  第十条 领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汽车、挂车在尾部或者车厢后栏板外侧喷印本车放大号牌,驾驶室门外侧喷印本单位注册名称;  (二)大型客车、出租客车在驾驶室门外侧喷印(装饰)本单位注册名称,出租客车还应当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三)个人或者联户所有的营运车辆在驾驶室门外侧喷印所在区、县、乡、镇、村的名称;  (四)喷印(装饰)的放大牌号、名称、标记和安装的出租标志灯,应当保持清晰完好;  (

7、五)汽车、电车配置灭火器。  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的大型客车的车身前后不准制作广告,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车身不准制作广告。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赤足、穿拖鞋或者高跟鞋(跟高四厘米以上);  (二)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三)收看电视。  第十三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机动车。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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