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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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一、问: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本

2、市地方国有企业人均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09]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三、问: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

3、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答: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四、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如何扣除?答:凡企业为职工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五、问: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

4、定,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六、问: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何政策规定?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具体规定。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

5、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文中的“实际税负”2008年度暂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数额除以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后的比率口径掌握。财税[2008]121号规定:“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

6、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根据国税发[2009]2号规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金额,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权益投资”是指为接受债权性投资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

7、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七、问: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可直接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八、问:2008年1月l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是否要在2008年度冲销?答:

8、若企业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前年度结余,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先冲减结余,不足部分再在税法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当年仍未使用完的以前年度结余可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九、问: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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