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局政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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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地震局政务办事指南为了更好的做好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我局编制了《山西省地震局政务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查询我局政务办事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一、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名称:山西省地震局(二)职能权限: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2.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审批;3.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三)服务范围:工程建设单位、企业(四)办公地点:山西省地震局机关大楼五层,山西省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厅(五)便民服务电话:0351-5610567二、主要政务办事指南(一)建设工

2、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1.办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3、,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4、(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下达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或将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抗震设防要求。除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

5、和个人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第二十二条抗震设防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内容。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应附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

6、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2.办事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3.办事流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流程图建设单位申请窗口受理形式审查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函审或会审)形成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复查审查决定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通知工程所在市地震机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准备材料、补充工作重新编写报告不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通过、4.办事结果出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批文。5.办事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

7、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附件3);(2)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地震小区划报告(发送电子版本的报告至电子邮箱sxdzap@126.com);(3)承担任务合同(复印件);(4)承担任务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5)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二)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审批1.办事依据【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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