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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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1)是否按规定结算应税收入,计税营业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2)有合作运输业务的抵减应税收入,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运输发票)。  (3)混淆应税行为,是否将代理业的应税行为混淆为运输业,少纳营业税。  2、建筑业  (1)以工程劳务收入抵减设备价款,抵减的设备是否为设备本体价值,是否为从生产厂家直接购入,是否将有关材料及附件原值进行抵减,抵减的设备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增值税发票)。  (2)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未申报缴纳税款。  (3)甲方

2、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和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甲供材情况)  (4)总分包工程,总包方抵减应税收入,是否符合总分包的条件,票据是否合法。  3、服务业  (1)餐饮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  (2)混淆经营行为,经营范围有娱乐业行为的是否将娱乐业的应税收入按服务业申报。  (3)代理业抵减代垫费用,抵减的费用是否存在任意抵扣扩大扣除项目范围,是否存在长期挂在往来账项未及时结转的行为。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是否履行了备案程序。  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取得拆

3、迁补偿收入,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办理了不征税认定,不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预收账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3)转让自建房产是否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  (5)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票据是否合法。  5、境外的非贸易项下境外付汇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按照我局XX年度汇算清缴通知的扣除项目进行自查。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工资薪金支出  (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三)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提取而未实际支付,未发放的部分,当年要调整纳税,以后发放时允许作纳税

5、调减处理。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职工福利费  (一

6、)企业在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XX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XX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XX】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X

7、X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的%,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收据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  五、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标准  XX年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按原渠道列支,并按下列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  1、防暑降温费自XX年起调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45

8、元调至67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  2、冬季取暖费520元。  六、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  XX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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