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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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经2014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8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6月9日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

3、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3—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

4、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列入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具体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产、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参与消防公益活动,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企业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管理系统,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

6、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开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

7、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13—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指导辖区内单位、社区(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8、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五)承担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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