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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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54001民航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核发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54002民航局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无行政许

2、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第三十六条“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

3、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该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无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54003民航局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PC)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无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由

4、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54004民航局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无企业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54005民航局民用航空器适航证(A/C)核发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5、》修正)第三十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无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54006民航局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适

6、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口适航证书。”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54007民航局航空人员资格认定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

7、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第四十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无公民个人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机机械员、飞行通信员、飞行签派员合格审定行政许可无公民个人行政无公民个人3.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资格认可许可54008民航局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8、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无公民个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54009民航局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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