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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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外人口迁入第三章市内人口迁移第四章集体户管理与迁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联席会议]本市建立户口准入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需要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或者引进特殊人员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经所需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

2、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户籍类型]珠海市户籍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第六条[登记次序]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社区居委会集体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第七条[本人办理]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办理。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第二章市外人口迁入第八条[满五年迁入]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五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的人员,准予

3、迁入。第九条[人才迁入]根据本市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经核准引进的人才,准予迁入。第十条[招调迁入]经本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准予迁入。—7—第一条[亲属投靠]与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第二条[收养迁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收养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准予迁入。第三条[特殊投靠迁入]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第四条[政策安置]符合我市政策性安置的

4、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准予迁入。第五条[随军迁入]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随军家属属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迁入。属自主择业的,提交符合领取安置补助金所需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准予迁入。第六条[企业员工迁入]民营科技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该企业相关人员准予迁入:(一)民营科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一百万元以上,年纳税每二十万元可申请一人入户,最多可申请三人入户;(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最近三年缴税累计二百万元以上,最多可申请三

5、人入户。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法定代表人或者在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2.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三年以上社会保险;3.大专以上学历;4.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7—企业可按上述条件办理纳税入户,每次入户一次性申请。首次申请办理完毕三年后又达到上述条件的,允许再申请一次。第一条[其他迁入情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三)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

6、的;(四)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第二条[横琴人才迁入]横琴新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

7、开发目录》提交年度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第三条[无不良记录]凡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7—第一章市内人口迁移第一条[迁移条件]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一)因购买商品住房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提供的公共租赁房屋,改变了居住地的人员;(二)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三)投靠配偶的人员;(四)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的人员;(五)父母投

8、靠子女;(六)其他可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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