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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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为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教育部和浙江省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科技奖励类成果奖励办法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项目,和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获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等奖励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额度如下:奖励类别奖励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现金5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现金

2、5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现金4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现金20万元获省、部委级科技一等奖现金3.5万元获省、部委级科技二等奖现金1.5万元2.浙江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励,或者省、部科技一等奖,学校给予的现金奖励按获奖单位排序以50%递减。3.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上述奖励外,另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的奖金额度,学校予以补足。5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项目,除现金奖励外,学校再给予科研经费配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奖励科研经费5万元。奖励科研经费等同校内科研经费管理。5.为鼓励团队合作,对多学

3、科、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获奖成果,学校认可多个负责人或完成单位。获国家科技奖励学校认同前5名,获省部科技奖励一等奖学校认同前3名,但每个一级学科只认同一位负责人。6.为国家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适当奖励。二、科技论著类成果奖励办法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及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的统计范围为准),学校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如下:论文类别奖励《SCIENCE》或《NATURE》论文现金20万元《SCI》收录论文现金0.15万元国际TOP期刊论文现金0.

4、30万元5≤影响因子<10现金0.6万元影响因子≥10现金1.5万元《EI》收录论文现金0.12万元《ISTP》收录论文现金0.06万元52、论文的归属单位为文章中标注的通讯作者单位或第一单位。浙江大学作为第二、第三作者单位的《SCIENCE》、《NATURE》论文,学校给予的现金奖励按单位排序以50%递减。同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每一年的论文奖励不得多于20篇。同一篇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重复收录时,以最高一档奖励计。3.鼓励多学科、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对于多个学院合作研究发表在影响因子大于10的期刊上的论文,学校认同前3位作者,每个一级学科只认同一位负责人,奖

5、金增加20%,奖金直接分配到参与学院。分配比例由校内通讯作者单位牵头商定。4.鼓励教师撰写国防科学技术报告,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验收报告中所附国防科技报告视同于1篇SCI收录论文。5.根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我校《SCI》论文引证数据,单篇论文引用次数(他引)5年累计达以下标准,学校给以奖励。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引用次数奖励20≤引用次数<30次现金0.3万元30≤引用次数<50次现金0.5万元引用次数≥50次现金1.5万元三、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办法1.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知识产权属浙江大学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学校给予以下奖励(同一专利奖励一次):类别      

6、            奖励授权国际发明专利现金2.0万元5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现金0.3万元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现金0.08万元授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现金0.08万元获中国专利金奖现金1.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现金0.5万元2.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化学药1-3类、中药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12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9和14类新药证书者;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兽用化学药1-2类、兽医诊断制品1-2类,兽用中药1-2类、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1-2类新药证书者,学校给予奖励现金0.2万元。3.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化学药3-5类、中药8-10类、治疗用生物制品

7、13-14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0-13类新药证书者;获得兽用药品和制品3类证书者,学校给予奖励现金0.08万元。4.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认)定证书、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审(认)定证书,学校给予奖励现金0.2万元。5.浙江大学为第二申请人获得的以上有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学校奖励减半。6.鼓励专利实施转让。发明专利实施转让合同连续三年累计进校经费达15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转让合同连续三年累计进校经费达200万元,学校给予奖励现金0.5万元。四、重大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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