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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企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篇一:财企[XX]48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XX]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
2、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XX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XX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XX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XX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
3、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XX]12号)转增资本 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l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篇二:财企[X
4、X]34号[XX]48号 财企[XX]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XX-04-2912:45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XX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XX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
5、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XX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XX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XX]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
6、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XX年11月18日星期二11:07 财企[XX]3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7、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
8、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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