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卫疾控函〔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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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卫疾控函〔2007〕5号关于协助开展卫生系统外生物医学实验室调查及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的函省直各厅局、省军区后勤部:按照2001年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等5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4号),为防止脊灰野病毒在卫生系统外的生物医学实验室发生泄露,造成外环境污染和传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决定于近期开展卫生系统外生物医学实验室调查及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

2、存登记清册工作。根据要求,我省卫生系统外生物医学实验室调查及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由我厅统一协调。为此,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江西省卫生系统外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现随函送上。19请贵厅局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我省卫生系统外生物医学实验室调查及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并将登记封存证明交我省脊灰封存办公室。附件:江西省卫生系统外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19附件:江西省卫生系统外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方案一、目的(一)对卫生系统外所

3、有生物、医学实验室进行调查、登记清册,对实验室保存的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以下简称脊灰野病毒)、感染性及其潜在感染性材料进行封存。(二)向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消灭脊灰证实委员会提交中国第一阶段脊灰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报告。二、调查、登记清册的范围本次调查、登记清册的实验室为卫生系统外所有的生物、医学实验室。主要类型包括:(一)普通病毒学实验室,包括微生物学实验室(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病理学实验室、神经学实验室、胃肠学实验室等。以上实验室存在于许多机构中,包括国家质控机构、商业服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研究机构等。(二)环境学实验室(主要

4、指处理污水和水样品的实验室)。(三)工业实验室,包括疫苗生产厂家的实验室、可能会应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来检测杀毒产品的效果或作为参考对照的消杀产品或滤器生产的厂家实验室。三、调查内容19(一)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联系信息、实验室种类、人力资源情况、保存能力和分离能力情况、基本生物安全情况等。(二)脊灰野病毒封存情况,包括是否保存脊灰野病毒、感染性及其潜在感染性材料,以及各类材料的数量和类型。四、时间安排调查、登记清册工作自2007年11月份开始,2007年12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摸底调查阶段11月23日前,各厅局调查是否有生物、医学实验室

5、,如无上述实验室,请填写附件1,加盖公章确认。如有上述实验室的厅局,请填写联系人员名单及培训回执(见附件2)。上述材料先传真至省脊灰封存办公室,随即请将原件邮寄至省脊灰封存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培训阶段11月25日,由省脊灰封存办公室负责对相关厅局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再由各厅局组织本系统内的逐级培训,培训于12月5日前全部结束。(三)现场登记清册阶段12月6日19,所有生物、医学实验室开展现场登记、清册工作,填写有关报表并逐级上报,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登记表》(见附件5表1)的要求,认真填报本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生

6、物安全信息以及脊灰野病毒感染性材料和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定义和解释详见附件3)的保存信息;并同时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件5表2)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证明》(附件6),并加盖公章,连同各生物、医学实验室填写的附件5表1于12月14日前报所属厅局。填写资料要求准确完整。各厅局汇总上报资料、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件5表2),经加盖公章后,于12月16日送交省脊灰封存办公室。有条件的厅局将原始资料录入《国家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灰病毒封存数据库》,一并送交省脊灰封存办公室。(四)数据收集入库阶

7、段。省脊灰封存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厅局上报的资料,录入数据或合并数据库,填写《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通用)》(附件5表2),于12月25日前完成本省数据收集、汇总、录入工作,12月31日前连同数据库一并上报国家脊髓灰质炎封存办公室。五、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组织本次调查、登记清册工作,并负责与其它厅局的协调工作。省脊髓灰质炎封存办公室负责本次调查、登记清册工作培训和具体实施工作。各相关厅局指定专人参加培训并负责本次脊髓灰质炎封存的调查、登记清册工作。按照生物、医学实验室调查、登记清册流程(见附件4)开展工作。各生物、医学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

8、报送、脊灰野病毒、感染性及其潜在感染性材料封存工作。19六、数据库软件本次调查、登记清册的数据录入《国家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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