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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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人:  为了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回购制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拟定的《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制度,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沪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还拟定了其他相关措施,并已基本完成技术准备工作。第一、完善债券回购质押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原有的债券交易制度进行了梳理,拟定了《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以往分别由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发布的一系列业务通知的内容

2、进行了归并和整理,形成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关债券回购业务规定中将明确,今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进行债券回购融资,须由证券公司将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的等值现券提交登记结算机构,实施转移占有。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处置质押券。第二、建立债券查询系统。为提高债券回购市场透明度,今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服务,及时查询自己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及其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质押券余额情况,从而有效防范个别证券公司挪用债券进行回购融资的行为。以上各项业务细则也将在近期由两所一司陆续公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会员、结算参与人做好

3、推行相关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控制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  本办法所称“回购交易”特指利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回购品种进行的回购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第四条标准券折算率指一单位债券所能折成的标准券

4、代表的金额与一单位债券的面值之比。  第五条除下列情况外,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见附件1)

5、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品种(该星期新上市的债券除外)在下一个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指该星期至少有一个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简称适用星期)分别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一)如果该星期三休市,则在该日之前的交易日中,距该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收市后,计算各债券品种在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二)对于已上市但在相应证券交易所从未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债券品种,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见附件2)计算。  (三)经商证券交易所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前款所称“市场情况”包括出现相关重大政策变化以及单一证券账户或者某些

6、关联证券账户过度集中持有某一债券品种等情形。  第六条对于新上市债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见附件2)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但是,经商证券交易所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第七条标准券折算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网站联合发布。  第八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会同证券交易所修改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调整公布时间。  第九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同证券交易所及时修订。  第十条本办

7、法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如未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7%÷(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4%÷(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  (1)对于当日(T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超过5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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